总体要求和重点范围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国办发〔2012〕14号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因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迎接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重点内容

全行业领域的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矿井未经省政府验收复产复工的;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或无证非法生产煤矿;参与资源整合煤矿应关闭而未关闭井口;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的;被兼并重组煤矿相关证照变更未完成的;国有大矿周边煤矿未与大矿签订协议的;未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开工通知而擅自组织建设的;有重大安全隐患被列入省、市挂牌督办而未制定整改方案和未落实资金、时限、责任、整改措施的;以技改为名,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滥挖滥采、超层越界并危及邻矿安全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产能为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列入省、市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库内采砂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未取得或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存在变更许可事项,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未按国家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危险化工工艺、装置自控联锁技术改造的;未建立危险化学品销售台帐、或销售台帐与实际不相符的;经营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和机械化改造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超范围生产、超定员生产、超药量生产和改变工房用途的。
8.民用爆炸物品:多购、冒领、超量储存、未用完不清退、使用环节流失;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接触民爆物品;检查收缴民爆物品不彻底,补码登记制度不健全,编号登记管理不规范,经销企业出售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涉爆单位利用未改性硝酸铵私造炸药;储存库房技术防范设施不完善,守卫、看护措施不落实,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执行不严格;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使用单位违规私购、转让爆炸物品;爆破作业现场管理不严,乱存、乱放、私拿、私藏爆炸物品;使用未经市公安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接触民爆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