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渭南市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渭安监发〔2016〕24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安排,结合当前我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要求,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实际,为切实加强事故防范和源头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监〔2016〕26号),市安监局制定了《渭南市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完成专项治理任务,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和工作总结。
联系人:杨华,电话:2933381,邮箱:wajzhyk@163.com。
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
渭南市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结合当前我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要求,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摸清全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现场监管和服务水平;加大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一)整治行业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冶金、有色、建材等八大行业。
(二)整治场所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场所是全市工贸行业企业涉及作业人员进入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八大行业涉及的有限空间参考附表1)。
三、整治工作重点
(一)健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要求,对有限空间进行确认并登记建档,完善有限空间名称、地点、类型、危险因素、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健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外包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外协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各单位应做好培训记录,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考试成绩等有关情况备查。
(三)完善有限空间通风、检测、防护等安全设备。按规定配备有限空间快速检测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急通讯报警器材、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防护用品。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通风、检测、照明、通讯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
(四)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程序和现场管理。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作业审批。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对有限空间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作业。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过程中应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作业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员、监护人员,要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五)强化和规范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发生有限空间作业险情后要按应急预案规定实施科学救援,坚决杜绝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即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
1.制订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于3月31日前报市安监局。
2.全面调查摸底。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向本辖区内工贸企业发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2),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于4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
(二)开展培训,检查整改(2016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1.广泛教育培训。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9号)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作为必培必考内容,培训后进行考试并存档备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工贸企业要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题宣传,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全员参与整治、全社会关注支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作氛围。
2.对标自查自改。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填写《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表》(附表4),在本单位内部公示。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相应能力的,要通过市场化服务方式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由技术服务机构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有限空间条件确认、隐患排查、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进行评估等。所有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标自查,全面提高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2016年7月底前,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健全管理制度。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与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通风检测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作为承诺制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凡有限空间作业制度不健全的,标准化创建和复审不得通过。
4.组织专项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执法检查贯穿始终,对工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8月份以后,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排查整改隐患、整改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督导检查,全面总结(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全面督导检查。市安监局将组成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执法、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督导,要通过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治情况,发现问题、完善举措、推动工作,重点检查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自查自改备案情况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2.及时进行总结。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报市安监局。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要对本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2016年11月10日前报市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大都是体力劳动者,文化素质低、安全知识贫乏、安全意识差,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施救不当极易造成事故后果扩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牢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宗旨,切实抓好有限空间专项整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并要经常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督查,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自纠。要做到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三)强化工作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工作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做到行动有方案、检查有记录、隐患有登记、整改有措施、落实有结果,确保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要实施多措并举,在抓好人员培训、专家指导等正面引导工作的同时,对拒不整改隐患、隐患整改不力甚至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重处罚。
(四)努力开拓创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全市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创造性的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时限作出具体安排,确保工作标准不改变、工作要求不降低。要善于发现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典型并及时总结推广。要坚决克服“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等形式主义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深入企业一线,解决重点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市安监局将按季或半年进行通报批评。对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特别是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对外协单位疏于管理发生事故的以及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并倒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