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支持!现就危化企业救援队伍问题咨询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一条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近期,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明确提出“救援队伍是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专业队和主力军。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兼职救援人员、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齐必需的人员、装备、物资,加强教育培训和业务训练,确保救援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救援技能、防护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包括队伍设置、能力要求、队伍管理、对外公布与调动四个项目。”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