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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李**
信件编码:
GPPS1811107LN6
来信时间:
2018-11-10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咨询
信件内容:

市局领导您好:

      现向贵局咨询有关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文件有关问题。

      1、是不是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如若不是,那些企业需要执行?

      2、文件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如何界定?

      3、我公司是一家依粮食下脚料(玉米粉、豆饼粉、葡萄糖)为生产原料,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生物农药(具体为植物杀菌剂)的企业,最终产品和中间体都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项目)但在产品提纯阶段使用盐酸(浓度30%)、氢氧化钠(浓度30%)、氨水(浓度17%),各有一个8吨的储罐。请问我公司是否属于文件第二条适用范围中要求的企业?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8-11-26
回复单位:
市应急局
回复内容:

你好!

您咨询的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要求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是促使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一、这次进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的适用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仓储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而不是所有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仓储设施)企业是指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

三、依你所述,你单位不属于《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第二条适用范围要求的企业。但你单位使用的盐酸(浓度30%)、氢氧化钠(浓度30%)具有腐蚀性,氨水(浓度17%)具有一定的毒性,请你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使用和管理这些危险货物品,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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