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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李**
信件编码:
GPPS1807235YJ3
来信时间:
2018-07-23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问题
信件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现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07年立项(省级发改部门立项)建设的生物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工艺为发酵),当时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生产规模和工艺至今都没发生改变,现在该如何补救?

      2、响应国家治污降霾号召,拆除一台六蒸吨燃煤锅炉,在原锅炉房新上一台六蒸吨天然气锅炉(燃煤锅炉和天然气锅炉都为生产提供蒸汽),是否也要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

     3、我公司最终产品和中间体都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在产品提纯阶段使用盐酸(年使用量420吨,浓度30%)、氢氧化钠(年使用量500吨,浓度30%)、氨水(年使用量200吨,浓度18%-20%),是否可以判定我公司属于危化企业,此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4、如何定义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如何定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哪些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具体的程序是什么?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8-07-31
回复单位:
市应急局
回复内容:

你好。

现就您咨询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问题”一事,现答复如下:

1.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你单位2007年立项建设的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履行“三同时”手续。现在,你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尽快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按什么项目种类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需要有资质的单位对你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确定建设项目种类后,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规定实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第十五条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天然气主要成份是甲烷,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一事,可和问题1一并进行。

3.从你目前的叙述看,你单位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最终是否属于,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但你们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要求进行管理。

4.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第二条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5.关于哪些项目必须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具体程序是什么?请你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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