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市应急局 / 正文

渭安监发〔2018〕16号 关于转发陕西省安全监管局《2018年继续推进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03-14 15:37

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陕西省安全监管局《2018年继续推进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渭安监发〔2018〕16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现将陕西省安全监管局《2018年继续推进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要认真对辖区内的粉尘涉爆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完善监管台账。强化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四个一律”,提高执法效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质效果。

二、市安监局将于7月份、10月份组织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上报的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重点企业逐一进行核查。

三、请各县市区2018年3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7月1日前将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自行留存一份)、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安监局综合一科。

联系人:何晓峰 电话:2933381      电子邮箱:wajzhyk@163.com

 

 

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3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8年继续推进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2018年继续推进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228

 

2018年继续推进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我省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号,以下简称《通报》)精神,结合我省工贸行业实际,现制定2018年继续推进我省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执法检查,狠抓事前预防,进一步提升粉尘防爆企业本质安全,有效遏制粉尘防爆事故,确保粉尘涉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整治范围:全省工贸行业领域粉尘涉爆企业。

整治重点:粉尘涉爆企业和作业场所超过10人(含10人)的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严格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1.1-2009)、《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1998)、《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等相关规定,彻底排查治理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的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

(一)建构筑物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除尘系统

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三)防火防爆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四)粉尘清理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四、整治方式及步骤

2018年专项整治按照企业自查自纠、乡镇(街办)、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市(区)督查、省级抽查的方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31日,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41日至531日,工贸行业有关企业按照整治内容和整治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列出清单并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并积极实施整改。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有关企业要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企业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健全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及时下发《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积极组织企业认真填报,并经审核无误后,报送所在市(区)安全监管局。各市(区)安全监管局按《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将所有粉尘涉爆企业(附件1)和10人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两份台账表区分开并按规定格式统一汇总,531日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三)督促整改落实阶段。61日至930日,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要抽调相关专家对粉尘防爆作业场所超过10人的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逐一检查验收,全面督导企业排查隐患,督促整改、跟踪问效,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关闭,10人以上重点企业市级监管部门必须全部检查到位。

(四)督查总结阶段。101日至1115日,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对各市(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和考评,并适时对督查抽查情况在全省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监管的要求,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严禁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二)排查摸底,完善台账。各市(区)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粉尘涉爆企业进一步开展 “地毯式”排查,尤其是对粉尘涉爆企业数字“零报告”的县(区)要重点进行再排查,建立完善监管台账,实施隐患分类整治和差异化监管,对于企业底数不清、监管台账不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要采取问责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市(区)重点突出粉尘作业场所超过10人(含10人)及以上的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针对“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 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相关专家对所有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尤其要突出检查安全管理条件差的、规模大的、人员密集的粉尘涉爆企业,确保国家、省、市、县(区)历次检查和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得到全面整改,坚决克服同类问题在辖区内重复出现。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即: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一律停产整顿;对经整顿未达到要求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质效果。

(四)细化措施,夯实基础。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问题导向,查找薄弱环节,细化工作措施,结合粉尘涉爆企业数量和行业分布,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切实提高专项整治的针对性。特别是要核实准确粉尘作业场所人数,排除非涉爆企业,做好“一地一册”基础工作。通过动员部署、督查检查、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多种形式,不断督促各类企业将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到位。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健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市级部门要根据企业作业场所人数和行业特点,分级分类明确属地和部门责任,全面督导核查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粉尘涉爆企业的整治情况。请各市(区)3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7月底、10月底将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见附件2)、11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件3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工贸处。

联系人:刘卫锋         电话:029-63916072


附件:1.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2.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3.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4.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网络编辑: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