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渭南市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
渭安监发〔2016〕65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陕西省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陕安委办〔2016〕40号)精神,积极做好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渭南市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
2016年6月21日
渭南市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陕西省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陕安委办〔2016〕40号)精神,努力推动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行业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通过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全面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杜绝非煤矿山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点地区及单位
(一)重点地区:潼关县、华州区
(二)重点单位:潼关中金矿业公司、潼关县潼金矿业公司,金堆城钼业集团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充分利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时机,推动各县(市、区)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的原则,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市场调节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加快整合关闭小矿山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矿山。
2、严格非煤矿山企业准入。金属非金属矿山严格执行地下年开采3万吨、露天年开采10万吨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严格限批坝高100米以上的尾矿库,禁止尾矿库扩容加坝。严格审批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尾矿库。
3、认真贯彻省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不断强化尾矿库设立、建设、运行、闭库、综合利用等方面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尾矿库闭库措施,严格落实闭库尾矿库复耕绿化,推动在用尾矿库数量逐步减少。
4、全面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设备及工艺目录,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在2017年底前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
5、建立实施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制度。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复训不少于20学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
1、严格执行《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专家“会诊”及安全风险分级工作方案》,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和专家“会诊”工作的基础上,划分非煤矿山企业风险级别,按照企业风险等级对其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
2、依据省局研究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等行业隐患分类标准,建立覆盖全面、管理动态、运转流畅的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在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操作“明白卡”。
4、加强“微信助力”监管,强化微信回应互动和分类精准推送功能,更好发挥微信的预防预警和事故警示作用。
(三)严格金属非金属矿山监管
1、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纳入到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
2、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3、严格控制提升罐笼乘载人数,每次不得超过9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钢丝绳检验和提升系统检测,并将检验检测报告报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
4、所有地下矿山必须于2016年7月底前配齐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5、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于2016年12月底前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
6、严禁地下矿山井下建设爆破器材库;露天矿山爆破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小型采场作业人员不能超过3人。
7、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广膏体及高浓度尾矿填充技术;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凿岩和铲装作业。
8、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9、排土场截流、防洪及排水设施安全有效,排土方式、顺序、总堆置高度、总边坡角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四)严格尾矿库监管
1、加强尾矿库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2、列入浆砌石、“头顶库”的尾矿库,一律停止运行。2016年底前完成浆砌石尾矿库、“头顶库”治理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治理。未完成治理前,有责任主体的,由责任主体负责;无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无法落实责任的,必须明确责任单位。
3、新建尾矿库应当选择隧洞或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排洪系统。
4、对尾矿澄清水再次返回尾矿库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从严处罚。
5、尾矿库企业如遇极端暴雨天气,一律停止尾矿库运行,降低库内水位,提升调洪能力。
(五)全面加强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制度体系建设
1、严厉打击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并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对违规违法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
2、广泛开展按风险等级和“双随机”检查及暗查暗访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执法工作,保持非煤矿山领域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
(六)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完善各类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高风险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根据透水、火灾、坠罐、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等各类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应急培训,强化现场应急处置和初次救援,杜绝盲目施救。
3、在矿山、尾矿库集中的潼关县和华州区金堆城地区组建机动性强、专业力量匹配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所有矿山企业必须与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健全地企联动、协调有效的救援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安监局要提高认识,切实把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积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重点抓好执法检查。市县两级安监局要将《方案》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与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督查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隐患不整改、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要求,启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的宣誓仪式,签订操作岗位安全生产承诺书,并进行主体责任对标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加大整改力度,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