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和技术保障作用,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援、事故防范、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经厅有关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11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管理(以下简称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为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正式聘任并纳入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实行分专业、分类别管理。
(一)根据职能职责成立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贸、抗旱、防汛、森林草原防火、消防、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划编制、公共安全政策与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灾害风险评估、事故调查与分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爆物品、医疗卫生(公共卫生事件)、新闻舆情、科技信息化等26个专业组。
(二)各专业组专家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着精简效能原则,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行业(领域)的专项组选取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0人,其余专业组选取专家不超过30人,每组可确定1名组长、2名副组长。
(三)组建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高级别专家组,从全国范围内选取聘请相关行业顶级专家,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在各专业组基础上,按照省级建设管理、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共用的原则,建立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库。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组建本级专家库。专家工作条件和经费,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二、专家条件和选取、调整和退出程序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正确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从事应急管理专家工作;
(二)熟悉并掌握国家和地方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有较丰富的应急管理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
(四)具有现场发现、检查、审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事故和灾难调查分析、评估能力;
(五)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七)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能聘请为专家。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获国家、省级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应当优先选取,不受单位、年龄限制。
第七条 专家选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选取。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中心、局)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专家推荐选取工作,市(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相关专业组专家;
(二)资质审核。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中心、局)负责专家资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真实性负责;
(三)专家审定。各处(室、中心、局)选取的专家,报请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送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
第八条 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格审核材料:
(一)《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或专家亲笔签名)及电子版;
(二)专家须提供500字以内的个人简历;
(三)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其中一张粘贴于申请表的相应位置,一张用于制作聘任证书)及电子版。
第九条 专家名单公布、发证,由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
(一)专家名单初定后,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无举报或重大问题,正式确定并公布;
(二)专家实行实名制,统一发放专家证书,任期三年。
第十条 专家调整和退出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中心、局)对不适宜人员提出调整意见,程序按第七条、第八条办理;
(二)专家每三年调整一次,期间可进行增补或者调整;
(三)专家自愿退出,由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中心、局)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并签字后,送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四)专家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各处(室、中心、局)核实查证,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并签字后,撤销专家资格,退出专家库;
(五)专家不履行职责3次以上的,经各处(室、中心、局)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并签字后,撤销专家资格并退出专家库,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选取。
三、专家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委托,履行以下责任:
(一)为各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检查、隐患治理、安全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事故和灾难调查评估,以及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工作;
(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现场审查等工作;
(四)参加科技项目评审、重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管理、自然灾害等相关问题的技术咨询;
(五)参加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应急救援以及防灾减灾救灾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和各类预案的制定(修订);
(六)根据本区域应急管理动态和国内外应急管理信息,撰写有关应急管理形势分析,以及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在履行责任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获得参与各类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动报酬和奖励;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应急管理业务教育培训;
(五)专家劳动报酬标准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聘请专家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使用单位和省应急管理厅的管理;
(二)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守公共安全管理相关保密规定;
(五)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七)不得参与使用单位吃请、请吃,严格遵守相关廉政规定。
四、专家查询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查询。查询由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工作人员,采取身份认证和授权的方式查询。主要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单位、学历、职务职称、专业领域、工作类型,以及专家年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学术成果、工作业绩、奖励等。
第十五条 专家信息为非公开信息,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擅自公开专家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专家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单位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选用专家,不再向专家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使用单位在选用专家时,应当按照任务要求,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使用单位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可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随机抽取与人工选取相结合等方式从专家库管理系统选取专家;
(四)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不同专业分类中选用专家。
(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使用其他类别行业专家时,可通过行业单位推荐形式使用,或通过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系统,与相关单位专家库系统进行链接,根据需要选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专家参加完使用单位工作活动后,应及时填写《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活动信息登记表》,直接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为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提供必要条件。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效力,不替代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可为参加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危险性较大工作的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交流研讨、专题调研、专项研究等交流活动。
五、专家库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专家库信息管理:
(一)专家库管理系统用于登记、记录、查询、统计和修改专家信息、主要活动和业绩,实现专家库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二)专家库管理系统具有信息公告、授权登录、专家查询、随机筛选、自主选取、信息核对、数据统计、资料下载、公众查询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各处(室、中心、局)以及市(区)、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通过指定账号登录系统,进行信息查询。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