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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01 10:15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2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渭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 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简称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或核查处理举报人举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举报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举报人举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适当奖励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有行业标准的按照其标准确定;没有行业标准的,由省、市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发包转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是指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有关单位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不落实等行为。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本人真实姓名、联方式等。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明确办理举报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等。

第十一条 举报核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参与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情况。

(二)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四)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举报事项,并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或行业领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核查处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或者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三)市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不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县级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四)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核查处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最低奖励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一般事故奖励5万元较大事故奖励10万元重大事故奖励2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50万元。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奖金发放登记制度,每月整理一次举报结案台账。对于核查属实举报事项的,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奖金的具体发放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避免多头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六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在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向举报受理部门或核查处理部门提供银行账号,由受理部门或核查处理部门将奖金转入举报人提供的账号内。

第十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核查处理部门会同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平均分配,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数额由举报受理部门或核查处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举报人为具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的人员,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

(三)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四)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七)故意制造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故意违反有关规定、隐患应改未改等或通过欺骗谋取奖励的事项

(八)涉及受害人经济补偿、住院费支付等事故善后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十九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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