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富平县祥乐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6·24”烟花爆竹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富平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17年6月24日20时15分左右,富平县祥乐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乐花炮公司)插引工在违规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6月25日下午,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富平县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祥乐花炮公司“6·24”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富平县祥乐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6·24”烟花爆竹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富平县祥乐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6·24”烟花爆竹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复函》(陕安委办函〔2017〕44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王法良、杨会芳、曹德廷,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责成市监察局、富平县人民政府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予以落实,按要求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责成中共富平县委向中共渭南市委,富平县人民政府向渭南市人民政府,富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委办)、富平县烟花爆竹监察大队、富平县老庙镇人民政府向富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
富平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工作部门要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严格执行中省市安全生产文件精神,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富平县祥乐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6·24”烟花爆竹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6月24日20时15分左右,富平县祥乐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乐花炮公司)插引工在违规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梁桂,省委常委、副省长姜锋,渭南市委书记陆治原,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李明远,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张建军,渭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建平等省、市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和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定,6月25日下午,渭南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富平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技术组分别邀请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徐汉宣和两名陕西省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该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6月25日至30日、8月4日两次到富平县,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了事故现场勘查、产品检测、查阅相关技术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等调查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企业概况
祥乐花炮公司位于富平县老庙镇漫町村。法定代表人王发良(男,汉族)。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011年3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号码为610528100004553;2010年2月10日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对爆竹生产线进行了机械化改造,2014年2月验收合格后延期换证,2016年2月9日再次延期换证,有效期限至2019年2月9日,编号为(陕)YH安许证字〔2016〕020142,许可生产范围为爆竹类C级。其工艺流程为:空筒-机械插引-插引后中转-混装药-封口后中转-机械结鞭-包装-入库(其中,混装药工艺流程为:化工原材料-单料筛选-混装药)。该公司总占地面积约40亩,一条爆竹生产线,工房数量29栋(爆竹混装药封口一体机工房1栋,1.1-2级建筑物2栋,1.3级建筑物20栋,化工材料中转库1栋,不涉药建筑物5栋),事故发生前化工原材料中转库存放化工原材料441公斤(铝镁合金粉70公斤、硫磺76公斤、高氯酸钾100公斤、铝粉150公斤、硝酸钡20公斤、其它原材料25公斤)和烟花效果件84180枚;20号封口后中转库存有红地毯爆竹半成品66212饼38947885个;21号封口后中转库存有爆竹半成品43353饼18793855个(大地红爆竹27353饼16089855个、“福全精制鞭王”爆竹16000饼2704000个);3号成品库存放有电池炮半成品约1800000枚;2号成品库存放有 “福全精制鞭王”5箱、浏阳精品红地毯484卷;纸筒库存放有“福全精制鞭王”无药空筒4085饼690365个。
祥乐花炮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下设安全、质量、保卫和生产等部门,从业人员40余人,并配备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分别为:杨会芳(女,汉族)、姜宽牢(男,汉族)、党军锋(男,汉族)。专业技术人员2人,年产值约600万元。
(二)事故发生前企业人员结构及分布情况
按照富平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今年3月31日富平县委常委、副县长杨涛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召开了座谈会,同意给提交了退出申请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一定时间消耗剩余原材料和半成品,截至时间为今年6月30日。该企业于3月31日提交了退出申请,并和当地政府正式签订了退出协议。由于企业面临退出,两名安全管理人员相继离开,该企业安全管理实际由法人代表王发良、其妻杨会芳和合伙人曹德廷负责,值班值守也由他们负责。
曹德廷和法人代表王发良系合作关系,于今年3月31日来到祥乐花炮公司,两人达成以下口头协议:王发良负责为曹德廷购买原材料,并为其组织生产;曹德廷负责提供“福全精制鞭王”爆竹空筒,承担原材料费用和工人工资;每个“福全精制鞭王”爆竹曹德廷付王发良1分5厘钱。产品由曹德廷负责销往山东。企业操作员工来源分两部分:一是由王发良之妻杨会芳从本村临时叫人;二是曹德廷从山东相继招来8名操作工,分别为张连菊、韩小够、冯桂芝、付春荣、王香兰、段玉琴、颜荣、尹文爱。他们的合作关系实际已构成分包行为。
6月24日事发当天共13人在场,其中,职工冯桂芝、付春荣、严荣、张连菊、党焕儿、党彩云、党拉拉、党焕芹、李金珠、党倩草10人在插引工房插引;法人代表王发良、安全管理人员杨会芳、杂工许飞鹏3人在附属设施区。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24日9时前,祥乐花炮公司法人代表王发良受山东合伙人曹德廷委托,安排为其生产品种为“福全精制鞭王”的爆竹产品进行机械装药,药量为300kg(1300盘,每盘169个爆竹)。并将装好药的药饼分别转运至13号插引工房、15号插引工房和14号插引工房及17号化工原材料中转库东侧第一间房门前。当天,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杨会芳通知冯桂芝等10名工人开始插引作业,实际为先装药后插引。19时左右,冯桂芝、付春荣下班离场。职工严荣、张连菊、党焕儿、党彩云继续在13号插引工房插引,党拉拉,党焕芹,李金珠,党倩草在15号插引工房插引。20时15分左右, 15号插引工房东侧第1间插引操作工李金珠因摩擦或者碰撞操作不当引发地上的引火线起火燃烧,并引起地面散落的零散爆竹燃烧,尔后产生爆炸,导致15号插引工房坍塌。15号插引工房内的党拉拉、党焕芹、李金珠、党倩草相继在撤离过程中,被15号插引工房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推倒。4名受伤员工分别位于: 15号插引工房西侧第1间门外, 15号插引工房东偏南方向 , 15号插引工房东侧第1间南侧处(距离爆炸点南侧5米处),13号插引工房西侧第1间工房外(南)侧;13号工房的严荣、张连菊、党焕儿、党彩云听到爆炸声,跑出工房看到厂区北侧有烟雾升起,迅速撤离13号插引工房。爆炸飞散物飞溅到13号插引工房、14号插引工房、16号插引后中转库及17号化工原材料中转库门前,导致13号插引工房、14号插引工房、16号插引后中转库内的半成品及17号化工原材料中转库东侧第1间门前堆积物燃烧爆炸,同时13号插引工房、14号插引工房、15号插引工房燃烧爆炸后的分溅物,飞溅到12号引线中转库引起库存的10箱左右引火线发生爆炸,造成房屋倒塌, 11号引线中转库屋顶受损。燃烧爆炸持续时间约为5分钟。
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福全精制鞭王”单个爆竹含药量为1.8g至2.2g,尺寸为直径18mm、高度90mm。
经现场勘查推算:13号工房西侧第1间药量约13.2kg,西侧第2间药量约9.12kg ,13号插引工房合计药量约为44 kg ; 14号插引工房药量约为22kg ,15号插引工房药量约50kg,15号与16号工房东西两侧两个燃烧残留物点药量各20 kg,16号插引后中转工房药量约100 kg,17号化工原材料中转库东侧第一间门前药量约为50kg(未插引药饼)。
(二)救援过程
2017年6月24日20:15分左右,位于富平县老庙镇漫町村旁的祥乐花炮公司发生燃烧爆炸。
1.企业救援过程。法人代表王发良听到炸响声,看到生产区出现烟雾后,立即跑向插引工房方向,当看到有人受伤后又快速返回开车救援,同时呼叫其妻杨会芳快叫人抢救,在众人的协助下,把第一个伤员党拉拉抬上车拉走,紧接着王福顺开自己车拉走伤员党焕琴,许飞鹏开党志鹏的车拉走伤员李金珠,卫生院救护车拉走伤员党倩草,共四辆车相继将4名受伤人员送至西安唐都医院实施抢救。其妻杨会芳继续留在现场进行救援。
2.老庙镇政府救援过程。听到响声后,老庙镇书记、镇长立即安排镇人大主席田彦平和分管安全的副镇长李小伟带领镇上干部沿路确认事故地点,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安排镇卫生院救护车护送伤员。同时设立警戒线,疏导人员做好外围保障和群众情绪安抚工作。20:30老庙镇党委书记卢卫东、镇长虞慎德赶到了事故现场,在得知已将4名伤员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下,立即安排搜寻现场,并电话通知老庙镇卫生院、派出所开展工作。
3.富平县政府救援过程。20:25富平县安监局局长宋武社接到本局工作人员陈增维(陈增维听老庙镇同学电话告知)电话报告后,立即带领副局长惠虎年等人赶往事故现场。20:47宋武社在赶往事故现场途中,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主管副县长杨涛。副县长杨涛立即出发前往事发现场,并向县长张海乾报告了情况。张海乾县长指示,全力抢救伤员,科学应急救援,严防二次事故,做好伤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积极稳妥应对舆情,确保稳定。22:05县消防大队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全力进行了灭火救援工作,有效控制了主燃烧点的火势,明火基本扑灭。23:35左右主管副县长杨涛、当日值班副县长杨稳山先后赶到了老庙镇,在听取县安监局和老庙镇的情况汇报后,立即传达县长张海乾指示精神和常务副县长闫兴斌的要求,随后赶往老庙镇漫町村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现场保护情况。20:40左右, 为防止次生事故发生,鉴于当地干旱缺水,厂区水源极缺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救援人员进入现场的人身安全问题,村主任党志鹏电话通知本村村民姜满良把自己的装载机开到祥乐花炮公司,21:30左右就地取土灭火。消防车撤离后半小时左右,现场周围又有零星爆竹发生燃烧爆炸,考虑到如果发生二次爆炸将可能引起距15号插引工房26米和33.6米的两个封口后中转库共109565饼爆竹半成品爆炸,继而引发两个成品库储存的大量危险物发生爆炸,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距县城60多公里,消防车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紧急情况下,王发良之妻杨会芳及亲属要求装载机司机姜康平将南端工房及堆积的半成品一并推入炮厂南边的沟渠内,彻底消除隐患。尽管取土灭火属当地传统灭火方式,但却对事故现场造成了严重破坏,为后续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带来了困难和障碍,性质恶劣。
5.应急救援评估。(1)祥乐花炮公司对受伤人员抢救不及时、不到位,现场救援处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是未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临时施救,延误了对受伤人员的抢救时间;二是现场救援处置措施不当,对现场破坏严重,导致事故调查困难。(2)富平县人民政府、富平县安监局、富平县老庙镇政府主要领导现场保护意识不强,措施不力。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1.6月24日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20时25分富平县安监局局长宋武社及副局长惠虎年接到本局工作人员陈增维(陈增维听老庙镇同学党超子电话告知)电话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在赶赴现场途中,宋武社向主管副县长杨涛进行了电话汇报;21时40分左右,宋武社向市安监局局长姬智武电话汇报该爆竹生产企业发生着火燃烧致4人烧伤情况。姬智武在电话中要求及时跟踪,密切关注,随时上报。22时11分左右,市安监局值班人员电话询问富平县安监局值班人员事故情况;22时20分富平县老庙镇人民政府向富平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23时左右,省安监局值班室值班人员手机询问县安监局副局长惠虎年事故情况。惠虎年在确认对方身份后,立即打电话向省局值班人员报告了事故情况。事发当日,富平县安监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规范。
2.6月25日事故信息报送情况:0时10分富平县人民政府向渭南市人民政府上报了事故情况; 0时15分左右市安监局接到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8时12分富平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事故续报;8时14分富平县安监局向市安监局上报事故信息快报;9时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市委办、市政府办分别上报事故信息快报。18时,富平县安监局就“6.24”事故进展情况向市安监局续报事故进展情况。21时左右,富平县安监局就“6.24”事故进展情况向市安监局再次续报,随后市安监局立即向省安监局进行事故续报。25日0时15分至8时12分近8个小时内,县安监局因忙于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等相关工作,忽视了对新增死亡人员跟踪上报,存在事故信息迟报问题,性质严重。
三、死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1.李金珠,女,汉族,65岁,富平县老庙镇漫町村王东组村民,身份证号:612133195205078428;
2.党拉拉,女,汉族,66岁,富平县老庙镇漫町村王东组村民,身份证号:61213319511129842X;
3.党焕芹,女,汉族,55岁,富平县老庙镇漫町村王东组村民,身份证号:612133196203038443;
4.党倩草,女,汉族,69岁,富平县老庙镇漫町村王东组村民,身份证号:612133194809298427。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通过对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祥乐花炮公司操作工李金珠在15号工房插引生产过程中,因摩擦或碰撞操作不慎引发引火线和零散爆竹起火造成燃烧爆炸,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祥乐花炮公司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富平县县委、政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力。
3.富平县相关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信息报送不及时、不规范。
4.富平县老庙镇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引发的烟花爆竹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一) 祥乐花炮公司: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三超一改”现象严重。一是非法组织超范围生产。该企业许可生产范围为爆竹类C级,但却非法购买烟花效果件空筒和电池炮空筒组织超范围生产。现场共查获烟花效果件84180枚,电池炮180000枚。已由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了销毁。对于空筒来源,我们将追根溯源,另案处理。二是超药量装药。祥乐花炮公司生产的报纸炮(白药炮)每株实际装药量为1.8克至2.2克 ,严重超出白药炮0.2g/个的最大允许药量标准(GB10631-2013第5.6.2.2条)。三是改变工房用途。该企业非法生产的烟花效果件和电池炮分别存放于化工原材料中转库(准备在当地非法销售)和3号成品库(准备销售到山东)。均改变了工房用途。
2.存在严重的分包行为。一是祥乐花炮公司法人代表王发良负责为曹德廷购买原材料,并为其生产品种为“福全精制鞭王”的爆竹产品;二是曹德廷负责提供“福全精制鞭王”爆竹空筒,承担原材料费用和工人工资;三是每个“福全精制鞭王”爆竹曹德廷付王发良1分5厘钱;四是产品由曹德廷负责销往山东。他们的这一合作关系实际已构成严重的分包行为。
3.严重违反爆竹生产工艺流程。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规定,爆竹生产线工艺流程为先插引后装药,该企业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先装药后插引。
4.违规使用员工。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12.2条)规定:从事混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插引、封口、搬运的人员,不应有身体残疾、精神障碍或年龄超过60周岁。死亡人员中有三人年龄分别为65岁、66岁、69岁;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祥乐花炮公司自从向富平县安监局递交了退出申请以来,两名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相继离开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仅仅只停留在口头交代上,没有做培训记录和对员工进行考核就直接上岗操作;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值班记录等资料内容不全;应急救援不力等。
(二)中共富平县委: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过程安全生产形势复杂性预见不足,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实不细。
(三)富平县人民政府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能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要求,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递交退出申请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监管措施失之于软。
(四)富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委办):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未有效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督促不到位,对老庙镇政府履行巡查职责情况检查督促不到位,事故信息跟踪报送不及时,报送程序不规范,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
(五)富平县烟花爆竹监察大队:作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未有效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祥乐花炮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该公司违规生产失察失管。
(六)富平县老庙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花炮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单位,未能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要求,对事故企业违规生产行为巡查不严,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停产通知下达程序不严密。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祥乐花炮公司和相关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认为,“6.2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调查组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2.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2人)
(1)王发良,男,汉族,46岁,富平县老庙镇漫町村王西组人,祥乐花炮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相关烟花爆竹从业资质证件。
(2)杨会芳,女,汉族,44岁,富平县老庙镇漫町村王西组人,祥乐花炮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参与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相关烟花爆竹从业资质证件。
3.公安机关实施网上追逃人员(1人)
曹德廷,男,汉族,55岁,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流镇七里坦村人,身份证号:372323196204262410,经济合伙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失职和非法组织生产之责,富平县公安局已通过网上进行追逃(在逃编号:T6105280300002017071017),建议追逃到案后,进一步追根溯源,另案处理。
4.相关人员(4人)
(1) 李金珠,女,汉族,65岁,富平县老庙镇漫町村王东组人,祥乐花炮公司插引工。在明知先装药后插引违反了爆竹生产工艺流程的情况下,仍违规操作。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党拉拉,女,汉族,66岁,富平县老庙镇漫町村王东组人,祥乐花炮公司插引工。在明知先装药后插引违反了爆竹生产工艺流程的情况下,仍违规操作。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3)党焕芹,女,汉族,55岁,富平县老庙镇漫町村王东组人,祥乐花炮公司插引工。在明知先装药后插引违反了爆竹生产工艺流程的情况下,仍违规操作。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4)党倩草,女,汉族,69岁,富平县老庙镇漫町村王东组人,祥乐花炮公司插引工。在明知先装药后插引违反了爆竹生产工艺流程的情况下,仍违规操作。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5个)和人员(13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1.对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中共富平县县委:祥乐花炮公司“6.24”事故,是一起烟花爆竹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暴露了县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要求。建议:富平县委向渭南市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富平县人民政府:“6.24”事故,暴露了富平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能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要求。建议:富平县人民政府向渭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退回2016年省财政对涉事企业补贴的50万元。
(3)富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委办):作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未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对花炮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督促不到位,对老庙镇政府履行巡查职责情况检查督促不到位,对该公司违规生产失察失管,事故信息跟踪报送不及时,报送程序不规范,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建议:富平县安监局向富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富平县烟花爆竹监察大队:作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未有效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祥乐花炮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该公司违规生产失察失管。建议:富平县烟花爆竹监察大队向富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富平县老庙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花炮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单位,未能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要求,对事故企业违规生产行为巡查不严,属地责任落实不严格,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建议:富平县老庙镇人民政府向富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杨文革,男, 汉族,49岁,富平县老庙镇人,中共党员,富平县老庙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杨文革作为富平县老庙镇人民政府包联祥乐花炮公司的干部,自身安全生产知识贫乏,在明知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增大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可行有效的监管实施方案,加大排查力度,缺乏安全防患意识,安全生产工作重心偏移,忽视了祥乐花炮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意识不强,措施不力,在该事件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闫建峰,男,汉族,49岁,富平县上官乡人,中共党员,富平县安监局花炮监察大队一中队工作人员。在负责老庙镇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中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明知退出企业,限期突击消耗库存原材料会加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制定相应措施,加大检查力度,并对退出企业库存原材料消耗情况没有详细登记,该闫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辛西平,男,汉族,42岁,富平县美原镇人,中共党员,富平县安监局花炮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在负责老庙镇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中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明知退出企业,限期突击消耗库存原材料会加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制定相应措施,加大检查力度,并对退出企业库存原材料消耗情况没有详细登记,该辛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撤销中队长职务处分。
(4)张军,男,汉族,39岁,富平县淡村镇人,中共党员,富平县安监局监察一股股长。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中,一味地追求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的工作目标,在明知限期突击生产会加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加强监督措施,加大检查力度,缺乏隐患意识,在该事件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刘保证,男, 汉族,55岁,富平县老庙镇人,中共党员,富平县老庙镇政府企业办主任、安监站站长。在祥乐花炮公司等6家退出花炮生产企业限期突击生产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增大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可行有效的监管实施方案,加大排查力度,且在该事故发生前1个月时间未到该公司监督检查,缺乏防患意识,保护事故现场意识不强,措施不力,在该事件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李小伟,男, 汉族,31岁,富平县美原镇人,中共党员,富平县老庙镇副镇长。李小伟作为老庙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在祥乐花炮公司等6家退出花炮生产企业限期突击生产过程中,该李在明知安全隐患增大的情况下,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原来部署进行,没有提出可行有效的监管实施方案,加大排查力度,工作不细、不实,思想上麻痹大意,且在该事故发生前,已有2个月时间未到过该公司监督检查,缺乏防患意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履职尽责不到位,保护事故现场意识不强,措施不力,该李在该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任建丁,男, 汉族,45岁,富平县原吕村乡人,非党,富平县老庙镇副镇长。任建丁作为老庙镇政府包联祥乐花炮公司的安全生产领导,在明知安全隐患增大的情况下,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原来部署进行,没有提出可行有效的监管实施方案,加大排查力度,工作不细、不实,思想上麻痹大意,且在该事故发生前,已有1个月时间未到过该公司监督检查,缺乏防患意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履职尽责不到位,保护事故现场意识不强,措施不力,该任在该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惠虎年,男,汉族,43岁,富平县到贤镇人,中共党员,富平县安监局副局长、烟花爆竹监察大队大队长。在负责全县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抓的不实、不细,工作上注重安排,轻视落实,对限期退出花炮生产企业突击生产,在明知安全隐患加大的情况下,未加强工作措施,未加大隐患检查力度,保护事故现场意识不强,措施不力,信息跟踪报送不及时,报送程序不规范,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虞慎德,男,汉族,46岁,富平县齐村镇人,中共党员,富平县老庙镇镇长。虞慎德作为老庙镇镇长,对老庙镇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思想不够重视,工作作风不实,工作上重安排轻检查,错误地认为正规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主要属于安监局的业务,工作重心放在了抓非法生产上;对限期退出花炮生产企业突击生产,在明知安全隐患加大的情况下,未加强工作措施,未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保护事故现场意识不强,措施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卢卫东,男,汉族,42岁,富平县曹村镇人,中共党员,富平县老庙镇党委书记。卢卫东同志作为老庙镇党委书记,对老庙镇辖区内的花炮企业安全工作抓的不实、不细,工作重心放在了抓非法生产上,错误地认为正规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主要属于安监局的业务,对退出花炮生产企业突击生产期没有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保护事故现场意识不强,措施不力,负有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宋武社,男,汉族,45岁,富平县原底店乡人,中共党员,富平县安监局局长、富平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在负责监管全县烟花爆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工作抓的不实、不细,对行业政策掌握不全面,工作上注重了安排,轻视了落实,对限期退出花炮生产企业突击生产,在明知安全隐患加大的情况下,未加强工作措施,未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保护事故现场意识不强,措施不力,信息跟踪报送不及时,报送程序不规范,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杨涛,男,汉族,40岁,华阴市罗敷镇人,中共党员,富平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高新区党工委第一书记。杨涛同志作为富平县政府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在分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不深、不细,对所分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在对限期退出花炮生产的企业突击生产中,监管工作措施不力,保护事故现场意识不强,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张海乾,男,汉族,50岁,陕西澄城人,中共党员,富平县县委副书记、富平县人民政府县长。张海乾同志作为富平县人民政府县长,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对花炮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督促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七、防范及整改措施
“6.2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教训深刻,也充分暴露出富平县及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存在漏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牢守住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切实落实好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烟花爆竹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队伍的能力与水平;坚持依法行政、违法必查、违规必究的原则,严厉打击企业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纠正查处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工作不实、执法不严等失职失察问题。
(二)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扎实开展落实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年活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特点,从2017年7月起至2018年2月在全市开展为期8个月的“打非法、强管理、治隐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烟花爆竹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转包分包、违规使用员工等行为的,一律当场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当即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上限处罚。对问题整改不彻底、甚至反复违规者,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外,并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在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安监执法人员,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依法依纪从严追责。
(三)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一是蒲城、富平两县要严格按照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退出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对已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彻底拆除相关工房和设备,注销企业相关证照,按规定彻底销毁剩余危险物料等,严防企业非法生产。富平县要对还没有退出的富平县新财双师花炮引线厂等2家企业,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思想工作,加强重点时段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不间断专人驻厂蹲守,直至关闭,绝不允许因出现工作空档而引发事故和不稳定事件发生。二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从根本上防范遏制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树立“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的理念,全面提升机械设备安全性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严格事故调查处理。要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要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救援过程及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取证,对事故调查工作不全面、不细致、不扎实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五)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1 号)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生产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对发生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切实重视事故救援现场保护。各级人民政府、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切实汲取此次事故现场保护不力的深刻教训,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以及对现场保护不力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供销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打非”工作机制,层层签订目标任务书,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追根溯源,严查非法生产的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流向,提高技术侦查手段,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家庭作坊生产、委托加工和非法制售烟火药制品等非法违法生产活动,治理整顿非法违法运输、燃放问题。同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非法运输从严处理。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安监总局文件精神,对非法生产的责任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