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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潼关中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24”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渭南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6-06-03 16:22

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潼关中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24”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渭安监发〔2016〕41号

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4日2时30分,潼关中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潼关中金矿业公司)八公里分矿1272坑口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2人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死亡1人,次日死亡1人)。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渭政办发〔2007〕170号)要求,渭南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市总工会等单位参加,潼关县相关部门配合组成的市政府“11·24”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潼关中金矿业公司“11·24”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受市政府委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潼关中金矿业公司“11·24”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二、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刘顺林、雷登超、薛海印,对这起事故发生、扩大应负一定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成潼关中金矿业公司给予八公里分矿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石鹏、分矿长兼书记索小亮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环保健康部经理杨汉军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公司副总经理董华芳行政警告处分,以上4人按有关规定由中金矿业公司一并给予经济处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施工队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安监发〔2011〕55号)文件要求,对发生事故的施工队予以清退。

四、由渭南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处20—50万元罚款,对项目部实际负责人余小雷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撤销潼关中金矿业公司分矿副矿长石鹏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对公司处20万—50万元罚款,给予董事长兼总经理及党委书记胡小龙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五、由潼关县人民政府对潼关中金矿业公司加强监督检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清理并清退近年来连续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队伍,督促辖区内企业举一反三,落实事故调查报 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六、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队连续发生事故情况,建议省安监局向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发函反映事故情况。

七、事故结案后,由市安监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7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3〕119号)要求,及时在媒体上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事故批复结案一年后,由市安监局牵头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形成评估报告抄送省安监局。

希望相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认真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班组安全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施工队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附件:潼关中金矿业公司“11·24”事故调查报告



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5日

网络编辑: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