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因非法偷采矿产资源引发的事故,性质非常恶劣,教训极为深刻。究其原因,一是潼关县顺矿业有限公司对矿区安全检查不力,致使个别人员非法进入矿区,违法偷捡矿石。二是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缺乏安全常识,盲目组织施救,致使事态扩大。三是潼关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矿区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工作有“死角”。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潼关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潼关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做好事故查处和认真抓好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肃查处事故。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安监局等部门立案侦查,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由市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做好事故防范工作。潼关县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全县范围的非法偷采行为进行认真排查,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市、县国土部门在潼关县矿产资源整合期间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有效防范和杜绝各类违法非法生产和偷采行为的发生。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的通知》精神,保持高压态势,强化“打非”责任,明确“打非”重点,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到位。特别是对已经确定列入关闭名单的矿井,要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关实、关死,按期完成关闭任务。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跟踪督办,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组织企业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7号)等文件,抓好贯彻落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当前,要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复产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做好相关工作。
五、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从现在开始到4月30日,立即开展为期50天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督查的内容、责任、措施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按照“分级负责、挂牌督办”的原则,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提高各类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的整改率。有关领导要深入企业作业场所检查,全面了解企业安全现状和困难,把检查督查与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结合起来,以良好的作风推动春季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取得实效。
六、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要对2010年以来查处的事故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使责任追究真正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