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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潼关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27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渭政函〔2012〕189号 发布时间:2013-01-17 10:36

   

潼关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12927,潼关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潼关“9·27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潼关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27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张沫、郑万强,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由渭南市安监局对兴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由渭南市安监局对兴隆公司和河南省栾川县万强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责成潼关县人民政府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严格按《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予以落实。按要求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责成潼关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

 

潼关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按《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班组安全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并严格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附件:潼关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27”事故调查报告。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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