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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韩城市陕西西韩兴隆煤矿“9•2”事故的通报

来源:渭安委发[2011]27号 发布时间:2012-04-01 16:5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2011年9月21450分,韩城市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11304下回顺综掘工作面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韩城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为了规范事故上报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责成韩城市政府对本次迟报事故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市安委会。

为了吸取事故迟报教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事故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是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股人,具体责任人是各级负责事故报送的工作人员。

    二、严格执行《陕西省煤炭工业局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加强生产安全涉险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严格事故上报制度和程序。认真落实煤矿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有关规定。各单位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务于2小时内、较大和一般事故信息务于5小时内逐级上报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信息上报责任人,明确责任,按规定程序时间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三、煤矿企业要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职工强化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确保安全生产。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生产区队每班至少有一名区队管理人员跟班作业,辅助生产区队每班至少有一名区队管理人员跟班巡检。加强动态过程安全管理,加大动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到现场发现问题、现场制定措施、现场处理问题。

    四、高度重视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要加强职工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要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五、严格迟报、瞒报事故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要求,加

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对迟报、漏报、瞒报事故行为,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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