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炼铁厂于2011年9月30日23时左右,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渭南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渭南市安监局、渭南市总工会、韩城市安监管局、韩城市公安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了《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9·30”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现受市政府委托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以及死亡人员情况调查分析结论。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划分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希望你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调查报告》所提出的防范措施,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在作业过程中,严格作业规程,加强职工的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