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渭南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的通知
渭安委发〔2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各重点示范企业:
为深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试点工作,现将《渭南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2月2日
渭南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及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市县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企业对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及分级管控的全过程。不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稳定、金融等领域风险管控,但应高度关注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是指为防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等,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 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超前辨识预判,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实现事故预防关口前移。
突出重点、分级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科学辨识、明晰重点,落实责任、分级分类管控,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全员参与、综合治理——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参与,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的总要求,综合采用政策法规、经济文化、组织管理、工程技术、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等措施,积极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全面辨识风险、排查隐患,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通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消除或减少事故隐患;通过排查治理隐患,降低事故发生概率;通过标准化体系规范运行,促进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实施,促进企业建立双重预防长效机制。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以安全风险辨识和排查整治隐患,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预警和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消除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层级,实现精准化动态监管,并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中不断完善、持续改进。
第五条 鼓励安全生产行业协会、社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和保险机构等参与风险管控技术服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性、精准性和专业性,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风险辨识
第六条 市县政府应定期督促指导本区域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识别所有可能对安全生产产生较大影响的危险源、事件、原因、影响范围及其潜在后果。重点是:工业园区、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低、小、散”产业区块;新兴(产业、行业)领域;近三年本地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多发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领域,或全国其他城市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晰、不落实的区域和领域。
各部门开展风险源辨识的主要范围为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
各企业(场所)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从地理区域、自然条件、生产工艺、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作任务、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做到全员、全区域、全方位、全过程,无遗漏。
第七条 区域风险辨识要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人员密集型场所、城市公共设施、自然灾害引起的安全事故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主要内容为:园区布局是否符合安全发展规划;园区内高危企业设置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化工企业是否实现进区入园;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是否存在火灾、人员踩踏等重大风险源;“低、小、散”区块是否存在火灾、厂房坍塌等重大风险源;交通运输领域的重大风险源;新兴行业(产业)领域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源;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各部门对风险源辨识的主要内容为: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存在的重大风险源、关键装置等;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事故所暴露的风险源;国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在本行业领域所反映的类似风险源。
企业可以采用《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GB/T13861)或《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同时参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事故案例、隐患记录,充分考虑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源和性质,对潜在的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分级
第八条 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及分级方法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实际执行。
第九条 风险评估根据区域、行业领域、企业风险的不同特点,可采用定性评价(如:安全检查表法),半定量评价(如:风险矩阵),定量评价(如:事故树分析法)等适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 企业一般通过半定量、定量评价法对各岗位、各班组、各车间及本单位整体作出风险等级认定。通常采用风险判定矩阵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部门一般通过半定量评价法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作出风险等级认定。
区域整体风险评估应从企业和行业(“点”和“线”)的风险评估上升到区域(“面”)的风险评估。从整体的角度评估整个城市各行业的整体风险水平、分析各区域的风险构成和区域整体生产安全风险水平。
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区域风险辨识和评估,并汇总区域内重点企业(场所)风险信息,建立区域重大风险清单和数据库,绘制区域安全风险“红、橙、黄、蓝”四色分布图和各行业安全风险比较图。
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领域风险源辨识和评估,建立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重大风险数据库。
重点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企业风险档案和数据库,绘制企业安全风险“红、橙、黄、蓝”四色分布图和作业安全风险比较图。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政府、部门应及时进行相应的风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更新风险数据库:
(一)上级作出重要相关工作部署时;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重大调整时;
(三)本地或国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
(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新业态新情况时。
出现下列情况时,企业一般应及时进行相应风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时;
(二)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时;
(三)企业搬迁或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时;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时;
(五)相关方进入、撤出、改变时;
(六)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时;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八)上级部门(机关)有专项工作部署时。
第四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三条 企业是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分级、分类、分层、分专业”的方法,从组织、制度、技术、资金、应急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明确各层级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要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
第十四条 市县政府、各行业部门、各企业要针对区域、行业领域、企业内部风险评估、分级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管控方案,明确管控目标、管控任务、管控要求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重大风险一般应做到“一风险一方案”。
第十五条 市县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的结果,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安全风险管控重点,逐一落实所有重大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和管理措施。要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预警,建立完善覆盖城市运行各环节的城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应急响应机制,优化应急资源配备,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城市应急保障水平。
第十六条 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源头管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完善安全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升级等措施,严格各级各类高风险工业园区、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准入,有效降低区域风险。市政府对全市范围内被评估为重大风险的区域进行重点管控,县级政府对本辖区内被评估为较大以上风险的企业(场所)和区域进行重点管控。
市级行业部门对本行业被评估为重大风险的企业(场所)进行重点管控。
县级行业部门对本行业具有较大以上风险的企业(场所)进行重点管控。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以重大风险企业(场所)为重点,联系实际,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多种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行业领域重大风险,落实行业安全风险监管责任,提高本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八条 区域风险评估由市县政府组织进行,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必须坚持科学、规范、有效。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和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激励措施,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区域),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要通过实行“网格化”管理方法,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监管责任。加大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市县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本级相关部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各行业部门对重大风险的企业(场所)实施重点监管,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全覆盖。
第二十条 实施风险公告警示。政府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发布一次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警示信息,存在阶段性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重点行业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风险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强化重大风险监测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 被评估为重大风险等级的企业(场所),若同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该企业(场所)实施县级以上政府挂牌督办治理。
第二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平台,各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维护,实现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服务组织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管格局,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和台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落实排查责任,推动全员参与,建立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通过隐患排查,查找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措施。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编制整改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治理任务、责任、目标、方法、措施、经费及相关保障等事项,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相结合,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标准化创建来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企业应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紧密结合,形成全员发现隐患,全员治理隐患,共同杜绝隐患的群防群治效应。
第二十五条 市县政府及其行业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建设各级政府及行业部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网络管理平台,并与企业互联互通,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双重预防机制的政府监管体系。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支持企业落实管控和整治措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评估、监控、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企业因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未按要求履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所称市县政府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指南,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安全风险管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南所指安全风险,是指风险源导致安全危害的可能性与严重性的组合。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社会影响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有时也称风险源、危险有害因素等。
风险辨识,是指发现、确认和描述风险的过程。包括风险源辨识,有时也称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的全过程。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风险导致事故的条件,确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大小和等级的过程,有时也称风险评价。
风险管控,是指在风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的动态管理过程,有时也称为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所称重点企业(场所)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场所二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水利、旅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道路交通、危险品运输、城市公共客运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商场(市场)、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宗教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单位(场所)等。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