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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安办发〔2022〕47号 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29 10:48


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渭安办发〔202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法治措施,是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功能,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责险推行情况

2020年4月23日,市应急管理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渭南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启动了我市安责险推行工作。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加快安责险实施工作,先后印发两个文件安排部署,并将安责险推行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安责险实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止目前,全市720家企业推行了安责险,各保险机构在大力推行安责险的同时,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为有效防范化解事故风险作出了贡献。

但从检查督查情况看,我市安责险工作进展与预期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一是安责险宣传缺乏广泛性。大多数县市和部门没有组织专门宣传,相关机构在推行安责险时没有将其内涵向企业讲清楚,企业对安责险的认识不明确,不能从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保障员工权益的角度来看待并接受安责险,认为安责险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而已,投保安责险,是额外增加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负担,没有完全领会国家推行安责险的实际意义,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二是保险机构缺乏专业技术支撑。安责险强调事前预防,不是传统的事后赔偿,做好事前预防需要保险机构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技术人才,为投保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当前,多数保险机构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影响工作推进。

三是隐患排查服务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服务是保险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的⼀种事故预防服务,是安责险突出事前预防的体现。督查发现,有的保险机构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性不够、排查工作不严谨、隐患认定不准确,对企业进行的隐患排查服务跟不上。

四是工作推动力度不够。全市除住建等少数部门出台有关规定、大力推动安责险工作外,多数县市区和部门没有制定相关规定,没有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安责险管理工作,无人牵头、无人负责情况较为普遍。有的县市虽有专人负责,但工作协调力度不够。

二、压实工作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责险推行工作

市安委办统一负责安责险实施工作,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范围。各县市区安委办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安责险推行工作,未在安委办设置专人管理的县市区尽快调整到位,并立即开展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及其储存、运输环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三、严格督促检查,推动安责险推行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宣传动员。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安责险的推广力度,推动安责险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全覆盖。结合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安责险的宣传力度,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和意识,充分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格督查检查。市安委办定期对安责险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并将安责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建立承保机构考核机制,对承保机构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承保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取消其承保资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企业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强化保险服务。承保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保费15%(参照全国平均水平)的比例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资金,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专门台账,每个保险年度及时足额支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满足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在保单有效期内每年至少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1次事故预防服务,确保事故预防服务覆盖所有投保单位。同时需确定在渭南区域内开展业务员2人,专门负责联系业务工作。

(四)建设信息平台。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渭南监管分局在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赔付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监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险机构要在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上,上传生产经营单位参加责任保险的实际情况,每季度进行统计汇总后,报送市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五)严格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安委办要确定专门人员做好安责险情况上报和统计工作,建立月度汇报统计制度,从7月份开始各县市区每月25日前上报安责险推行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渭应急发〔2022〕68号)同时作废。



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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