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监督 / 应急知识 / 正文

“应保未保”责任险,立案调查!

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4-03-20 09:38

“应保未保”责任险,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要求,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近年来,针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保未保”“脱保”“漏保”等行为,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予以监督纠正,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依法严肃查处,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回顾

2022年10月24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油品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0月25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油品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及该油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可认定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一节(四十一)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8日,决定给予该油品公司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