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涉及跨市(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伤害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省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省政府、省应急委员会或省安委会为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与各市(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要加强演练,在实战中要能够调得动、用得上、救得下。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组织体系由省、市和县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组成。省安委会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是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设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省安委会办公室应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下同)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及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都应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
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及其他有关救援力量等。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专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省安委会有关决定事项。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安委会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重大事故灾难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事故单位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先期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涉及多个领域、跨市(区)行政区域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省安委会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区)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应急委员会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在陕或省属企业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或省国资委。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灾难发生地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政府、省应急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上报省政府、省安委会有关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事故灾难发生后1.5小时内报告至省政府、省应急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I级应急响应行动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省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赶到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Ⅰ、Ⅱ级响应时,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Ⅱ级响应后,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地毗邻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支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中央在陕或省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企业应立即报告企业总部或省国资委,企业总部或省国资委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市(区)行政区、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必要时,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指挥。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市(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的检测与评估报告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的检测与评估报告由市(区)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4.9信息发布
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配合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和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其工作任务是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政府,同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省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救援装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核工业、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专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省卫生厅及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卫生资源信息。
6.6治安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人群、重要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发生跨市(区)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7物资保障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8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和经费的落实。省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省安委办及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省财政预算。
6.9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支援抢险时,市、县人民政府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1科技储备与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相关帮助。
省安委会办公室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面临的重大问题,组织应用先进的处置技术和装备。
6.l2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宿,做到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新闻媒体应予以支持配合。
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应将突发公共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7.3演习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和演练的监督指导。省安委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联合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结束后,应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8附则
8.1预案修订
随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改变,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本预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奖惩与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1)出色完成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事故灾难或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或迟报、漏报、瞒报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因失职、渎职或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3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4省际沟通与协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应积极建立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省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活动,开展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