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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周刊】我局多措并举抓好烟花爆竹企业复产安全工作

来源: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9-17 17:13
        按照中省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高温季节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安全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就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当前复产安全工作专门发文,要求蒲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通知传达至烟花爆竹生产和原材料经营企业。

       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安全管理严把企业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购进安全关。要健全完善原材料购买、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对购进的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必须做到每批必检,确保质量安全可靠。要认真查验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供货单位的生产、经营资质,确保采购渠道合法合规,严禁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要认真查验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的产品包装,并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严禁购进产品包装不合格或者“一书一签”不健全的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落实易制爆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流向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严防流失到社会或转售给个人。严格执行企业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储存安全管理。要健全完善原材料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在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专用仓库内,严格按照不同性质分类分库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严禁性质不相容物质混存,严禁超量储存。要在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仓库外墙显著位置设置与所储存材料逐一对应的标识,公示相应原材料的储存定量、危险特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要针对仓库所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通风、散热、除湿以及防火、防雷、防静电措施,设置超温超湿、有毒有害以及火灾报警等安全设备。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9.3要求,加强对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仓库的巡查检查,及时维护仓库的安全设备设施,确保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储存安全,严防被盗或丢失。强化企业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使用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严格企业内部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领用和清退管理,严控各工房和中转库的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暂存量。要严格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在中转、称量、粉碎等环节,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合、混存。要加大氧化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控力度。《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对氧化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了明确定性,确保氧化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
        切实做好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加强企业复产前隐患排查治理。要求企业制定复产方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内部复产程序,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问题,开展复产前人员教育培训,按计划、分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复产工作。蒲城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企业复产标准,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组织专家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用,对拟复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深度检查,确保复产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格保障企业复产安全生产条件。要严把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暂扣、“一证多厂”整改未到位,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资格不完备的,“三库四防”不达标、涉药机械设备未检查确认处于安全状态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人员和车辆出入厂登记制度未健全并落实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落实整改、库存产品已到达核定储量、超标违禁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和半成品未销毁处置的以及没有订单的企业一律不得复产。严格落实企业复产后日常安全管理。要建立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日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做到不安全不承诺、不承诺不生产,严肃惩戒承诺失信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作业活动,严禁“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执行企业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落实危险性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购进、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措施。要准确把握研判市场需求,严防因产品滞销、库存积压导致安全风险因素增大,甚至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强化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相关单位要全面掌握企业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安全管理情况,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对发现企业在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处罚。加大实地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推广运用信息化技术监管模式,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企业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安全管理情况和复工复产验收结合起来,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复产以及复产后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整改,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复产验收工作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复产把关和监督检查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擅自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复产的单位及监管人员,依法依纪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