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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强副局长在全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推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11-19 11:08

 

国强副局长在全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

推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31024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要求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一次具体行动。今年4月以来,各市(区)、各单位按照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刚才,铜川市、西安市、韩城市、神木县安全监管局,以及陕西有色集团、长庆油田分公司等六个单位分别介绍了各自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上午,我们还现场考察了秦岭水泥厂、华能电厂的职业卫生工作,增加了一些感性认识。我听后、看后觉得各有特点,深受启发,希望大家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下面我就深入推进全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再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省与全国一样,职业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职业病患病人数总量大,且报告职业病例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职业病危害分布领域广,接害人数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历史积累问题多,基础工作薄弱,作业环境恶劣。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今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专门通知,决定2013年到2015年在全国范围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接到通知后,省安全监管局高度重视,迅速向全省予以转发,并提出了四项要求。各市(区)、各单位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目前工作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但总体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认识上存在差距。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陕政办发〔2009149号)的具体措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紧密结合规划指标,提出了今后三年分别要达到的具体指标,有利于规划目标的按期完成。通过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可以有效引导用人单位对照要求,查找差距,逐步整改,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条件。但无论是我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还是用人单位对此项工作还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没有投入更多的精力去抓这件事,有的等待观望,有的行动迟缓,有的抓而不力。目前,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有3.5万余家,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从业人员约52万人,各类职业病患者24592人。由于有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目前诊断出的职业病人数与实际患病人数差距较大。由于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出现缺失。去年以来,我省先后发生了咸阳彩虹集团农民工血铅中毒事件、宝鸡东岭集团急性职业中毒伤亡事件,今年5月,陕南两市三县尘肺病人生存状况已经媒体披露,这些都充分说明我们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且工作十分紧迫!

 

        二是不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薄弱,而且动劲不大。有相当一部分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入不足;许多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处在“无机构、无制度、无人管”的“三无”状态,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严重缺失;个别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生产设备简陋,工艺技术落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不少企业不重视劳动者健康监护工作,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检率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健全;还有一些企业管理人员不学法、不用法,错误地认为,只要将有的工序和岗位转包给其他公司了,自己就没有管理责任了,普遍存在将职业危害严重岗位委托给劳务外包单位的问题,这部分劳动者文化素质不高,自我保护意识差,又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形成了职业卫生管理的盲区。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一规定、四办法”的义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既不申报,又不执行“三同时”制度,严重影响了全省的工作进度,拖了全省的后腿。

 

        三是大量从业人员自我防护和维权意识差,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用人单位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防护意识差,防护方面的知识也十分欠缺。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不佩戴防护用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现象十分普遍。此外,劳动者大都对《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不了解,维权意识和能力差,加上人员流动快,个人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四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支撑能力不强,技术服务不够规范。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一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给用人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面、不准确,所提的建议可操作性差;职业病体检机构对劳动者个人体检报告书填写不规范,个别还存在体检医生不签字的问题等。同时,大量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等技术服务资料不认真研读,基本没有运用到管理中去,仅仅把技术服务资料和劳动者健康体检资料作为应付监管部门检查的手段,基本没有发挥技术服务和体检资料的作用。

 

        五是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少,执法力量薄弱。部分市级安全监管局受机构人员编制制约,尚未设立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而已设立职业卫生科室的市级安全监管局人员又因编制偏少,与繁重的职业卫生执法业务不相适应。相当的县(区)安全监管局无职业卫生专职机构,多数用人单位没有专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这也是工作推进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上问题足以说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及时。 2011123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组织等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自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各市、县(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正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不辜负党和政府的重托,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

 

        二、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今后三年全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具体目标是:2013年要使40%以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2014年达到70%以上;2015年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全部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分为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陕安监〔201356号)所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开展建设活动,查找差距,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作业。到2015年仍达不到基础建设要求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执行,我就全省安监系统如何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再作如下强调:

 

       (一)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事项和内容,并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总公司、分公司到厂矿、车间、班组、工种、岗位,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车间、重点班组、重点工种、重点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要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员队伍,确保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以下13项主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⑼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⑾应急管理制度;⑿职业卫生奖惩制度;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控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真正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所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已经申报的用人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五)强化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职业卫生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六)认真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隐患。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七)提高劳动者职业危害防范能力。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特别是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开展分工种、分岗位、分层次、分类别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岗位职业危害情况,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九)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能力。用人单位要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确保有备无患,确保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和各种急性中毒的劳动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做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是维护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全省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类专家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纳入本单位、本部门乃至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部署、同时推进、统筹考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并狠抓落实;要加强与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联系、配合、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用人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认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建立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指导、用人单位具体实施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推进此项活动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要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强化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手段,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监管执法覆盖率。为了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扎实开展,确保取得实效,按照省政府要求,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未完成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目标任务的市(区)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有关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要采取相应措施。按照省政府要求,对不认真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阻挠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督令的用人单位,由安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会、金融等部门,对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予以限制,需要取消限制的,须由安全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职业病防护设施落实到位的审查意见。

 

       (四)要完善技术支撑。既要加强对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又要培育和发展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装备完善、技术精湛、管理有序、服务上乘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化学毒品鉴定、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事故应急处置等支撑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卫生专家队伍,构建技术过硬、业务娴熟的专家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专长优势,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五)要加强社会监督。要发挥劳动者民主监督作用,保障劳动者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劳动者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反映职业卫生工作中的问题。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要在依法严厉处罚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警示教育用人单位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同志们,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让我们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职业卫生工作新局面,为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做出新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