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事服务 /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 正文

市级发改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核准(不含医疗机构和煤矿)。根据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预评价审查事项已取消。

来源:渭南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7-09-07 14:3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3--2933382
责任单位 综合二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3--2933383
办事对象  用人单位 办理地点、时间 地点: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办理材料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经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件,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