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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核发

来源:渭南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9-01-08 10:5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3-2933379
责任单位 安全监管二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3-29333373
办事对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 办理地点、时间 地点: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 称零售许可证)。第五条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按规定时间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建设阶段落实批准的安全条件。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65号)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