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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渭南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9-01-07 14:23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3-2933379
责任单位 安全监管二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3-29333373
办事对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地点: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按规定时间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建设阶段落实批准的安全条件。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