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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来源:渭南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9-01-07 14:22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3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3-2933379
责任单位 安全监管二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3-29333373
办事对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办理地点、时间 地点: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渭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按规定时间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建设阶段落实批准的安全条件。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7号)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