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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来源: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09 10:43

权利类型行政许可 行政层次市级

行使主体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政策法规科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0月29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16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原则。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条件,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书面审查后进行实地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执法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