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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来源: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09 10:42

权利类型行政许可 行政层次市级

行使主体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政策法规科

权力来源省级委托

实施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4月30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通知》一、委托事项(二)自2022年4月1日起,委托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实施下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并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公告和管理:

1.省属及以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且采矿许可证载明年开采规模≤120万吨,设计边坡高度≤200米的;2.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

责任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通知》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条件,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书面审查后进行实地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执法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