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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核发

来源: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09 10:41

权利类型行政许可 行政层次市级

行使主体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政策法规科

权利来源省级委托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管总局令2010年第30号公布,2015年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清单中序号为35号,省应急厅部分权限依法委托至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目录序号10号,实施单位为应急管理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资格类别为准入类。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外)操作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陕应急〔2022〕15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外)操作资格认定委托至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外)操作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从事特种作业情况证明、陕西省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公民身份证明、学生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特种作业操作证》,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工作,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