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委会:
为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市安委办制定了《渭南市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和许可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渭南市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和许可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大气污染防治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规范企业销售行为,做好布点规划与许可监管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市场需求、产业结构等因素,科学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建立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秩序。
二、布点要求
(一)全市范围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只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且实行专店销售;
(二)属地政府划定的禁燃禁放区域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
(三)各县(市、区)要结合行政区划、辖区人口等客观实际,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数量,坚决做到不再新增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三、布点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布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4.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
5.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置在两层及以上的建筑物内时,只能在一层设置经营场所,且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
6.烟花爆竹零售店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通道。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密实墙,不应有门窗和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
3.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4.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5.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6.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识。
以上条件有未明确的,以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为准。
四、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属地管理,重点加强对以下环节的监管:
(一)经营资质管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严禁转让、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一证多店”。
(二)经营行为管理。零售店销售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建立销售实名登记台账,规范引导群众在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进行登记,明确购买数量、品种、运输方式、燃放地点等信息内容,严禁向禁放区倒卖、配送烟花爆竹产品。
(三)销售品种管理。仅限销售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严禁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及违禁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产品,查验产品包装标识、质量合格证等内容。
(四)储存安全管理。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存放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核定的限量。在非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应实行动态库存管理,零售店储存量应控制在核定量的70%以下。
(五)落实环保要求。鼓励销售无硫、低噪、低污染的环保型烟花爆竹产品,限制销售烟雾大、噪音强等高污染产品。积极向消费者宣传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知识。
五、退出机制
烟花爆竹销售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退出:
(一)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发证机关应依法撤销许可,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零售店所在位置因环境变化或规划调整,不再符合安全条件或当地布点要求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退出烟花爆竹经营的情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提前谋划部署,做好禁燃禁放区域的划定和公告工作。要紧盯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无证经营、超量储存、销售违禁产品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严格许可审批。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对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本意见要求,从严开展安全条件审查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
(三)强化监督执法。按照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知》(渭应急发〔2025〕8号)要求,做好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对超量储存、超范围销售等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经营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四)深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政策和安全燃放知识,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积极倡导购买和燃放环保型烟花爆竹,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节日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