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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远大热力有限公司地下管网检修“6·13”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6-01-29 18:05

华阴市远大热力有限公司地下管网检修“6·13”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13日16时07分,华阴市远大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外包工队3名工人,在华阴市太华路街道西岳社区门口热力管道保温层维修作业中发生窒息事故,造成3人窒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晓批示“请省应急厅指导支持渭南市全力救治窒息人员,做好家属安抚、原因调查等工作。要督促相关部门、各地从去年夏天和此次热力公司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彻查病灶病根,坚持标本兼治,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省应急厅主要领导批示“渭南市全力救治伤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加强舆情管控。调查处对此事故进行提级调查,综合处督促提醒相关部门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渭南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应急处置、人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6月16日,经渭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渭南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成立华阴市远大热力有限公司地下管网检修“6·13”较大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渭南市纪委监委参加,对该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反复勘验现场、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检测鉴定、专家论证和讨论分析,还原了事故发生、报告和救援的经过,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经调查认定,华阴市远大热力有限公司地下管网检修“6·13”较大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华阴市远大热力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3年,为陕西西岳华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城投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5820786337056。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熊涛,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东环路与东岳路丁字口东南角。

主要采用热电联产的供热方式,主管网铺设长度19公里,共建有交换站104座(其中直管17座),供暖面积为240万平方米。公司下设9个职能部门,职工57人。

2.陕西西岳华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级公司)

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609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582786967511G。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柴红涛,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中海华山城56号公寓九、十楼。

对外投资18家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旧城改造,土地开发,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经营,城市景点经营;旅游资源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

(二)项目概况。

该项目共检修43个地下管网点位,其中阀门锈蚀、老化及弯头漏水点13处,共计附件25个;清淤泥井16处,共计141立方米;保温层脱落及主管道锈蚀点23处,共计169.9米。

工程进度:2025年5月9日开始施工,由热力公司管网部通知外包工队负责人徐高强进场作业,截止6月13日剩余4个地下管网点位检修工作未完成。事故井位于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南环路西岳华府门口,事发时正开展井下管道保温维修工作。

(三)事故发生现场调查情况。

1.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华阴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工程由华山城投公司委托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于2015年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为热力公司,施工单位为陕西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当年投入使用。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南环路西岳华府小区北门口东西道路南侧路面的东南角压力管道NH2#检查井内。该检查井由井筒和井室两部分构成,总深度6.6米。其中,井筒共2个,呈对角分布,平面距离5.0米,分别为东南角的1号井(进出井,内设爬梯)和西北角的2号井(强制通风井)。井筒主体为圆柱形,外径0.7米、内径0.6米,深度2.4米。井室主体为矩形,南北长4.0米、东西宽3.0米、深度4.2米,面积12平方米,总体积50.4立方米。

图1-1:井筒平面分布图

图1-2:1号井内部图

图2:NH2#检查井内检维修作业内容,井底积水深度约0.2米

2.事发地气象情况

2025年6月13日10时24分,华阴市气象台发布了橙色高温预警信息(〔2025〕125号),预计当天午后太华街道、岳庙街道、华山镇等区域将出现39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尽量避免高温阶段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应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夏季高温天气是影响有限空间氧气含量重要因素之一。13日14~16时是当日气温最高时段,由于道路水泥路面温度急剧升高,有限空间狭小、通风不良,井内高温与抑氧气体浓度升高等不利因素叠加,易导致井内氧气含量不足,进而极易造成窒息事故。此外,高温天气还会使作业人员体力消耗加剧,产生脱水和中暑风险,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事故调查组通过在相近时段、相似气象条件下对NH2#检查井进行实测发现,总深6.6米的地下井室在同时打开两个进出口采取20分钟自然通风后,井下的氧气含量没有提高,反而随着气温的升高氧气含量有所降低。

序号检测部位当时气象资料:晴天,东北风3级,气温31摄氏度第一次实数据6月17日15:41氧气含量(体积度)/%第二次实测数据6月17日16:01氧气含量(体积度)/%

1

距地面约5.8米

7.5

7.3

2

距地面约3.3米

7.7

7.4

3

距地面约1.6米

7.9

8.0

第一次实测数据

序号检测部位当时气象资料:多云、东南风4级、温度35摄氏度第三次实测数据6月22日15时54分)氧气含量(体积度)/%

1

距地面约5.8米

6.6

2

距地面约3.3米

7.4

3

距地面约1.6米

16.1

第二次实测数据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中2.1.2缺氧窒息明确指出氧气含量在6%~8%时对人体的影响,4~5分钟通过治疗可恢复,6分钟后50%致命,8分钟后100%致命。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表2-1

氧气含量(体积浓度)/%

对人体的影响

15~19.5

体力下降,难以从事体力劳动,动作协调性降低,易引发冠心病、肺病等

12~14

呼吸加重,频率加快,脉搏加快,动作协调性进一步降低,判断能力下降

10~12

呼吸加重、加快,几乎丧失判断能力,嘴唇发紫

8~10

精神失常,昏迷,失去知觉,呕吐,脸色死灰

6~8

4~5min通过治理可恢复,6min后50%致死,8min后100%致死

4~6

40s内昏迷、痉挛,呼吸减缓、死亡

注:有限空间内缺氧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生物的呼吸作用或物质的氧化作用,有限空间内的氧气被消耗导致缺氧;二是有限空间内存在二氧化碳、甲烷、氮气、氨气、水蒸气和六氟化硫等单纯性窒息气体,挤压氧空间,使空气中氧含量降低,造成缺氧。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3日,外包工队负责人徐高强在未向热力公司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带领苗建全、王花荣、迪金亮在华阴市南环路NH2#检查井进行保温层维修作业。监控视频显示,15时35分,4人抵达NH2#检查井处;15时38分,4人合力将1号井井盖打开并设置护栏,2号井井盖尝试后未打开,随后徐高强和苗建全离开现场,大约10分钟后苗建全返回作业现场;15时56分,即单井自然通风时间约18分钟后,苗建全、王花荣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1号井进入地下井室开展保温层维修作业;15时59分,苗建全返回地面;16时03分,苗建全再次下井;16时08分,迪金亮通过井口观察并呼叫,发现苗建全、王花荣无应答,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徐高强电话告知相关情况;16时13分,徐高强抵达作业现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下井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1)苗建全,男,60岁,身份证号:612125XXXXXXXX4013,户籍地:华阴市五方乡西吴村五组。

(2)徐高强,男,39岁,身份证号:610582XXXXXXXX4011,户籍地:华阴市五方乡东吴村四组。

(3)王花荣,男,68岁,身份证号:612125XXXXXXXX2016,户籍地:华阴市孟塬镇王沟村一组。

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华阴市远大热力有限公司地下管网检修“6·13”较大窒息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6月13日16时08分,施工人员迪金亮拨打120急救电话。

16时14分,路边行人拨打119消防救援电话。

17时15分,华山城投公司党支部书记王明涛路过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后于17时25分给热力公司总经理熊涛打电话,让其排查下属工队是否发生事故。

17时28分,热力公司职工齐栋电话向熊涛报告事故情况。

17时29分,熊涛电话向王明涛报告事故情况。

17时30分,热力公司职工项梦晨向华山城投公司、华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华阴市应急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8时30分,热力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华山城投公司、华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华阴市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

18时40分,华阴市应急局通过系统向渭南市应急局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企业和现场人员自救互救情况

2025年6月13日16时08分,迪金亮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徐高强电话告知相关情况。

16时13分,徐高强抵达作业现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6月13日16时08分,华阴市120急救中心接到迪金亮急救电话。

16时14分,120救护车抵达作业现场。

16时14分,华阴市太华路消防站接警。

16时22分,消防站1车7人抵达作业现场。

16时25分至17时26分,救援人员搭建绳索救援系统,依次将王花荣、徐高强、苗健全救出,由救护车送往华阴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17时36分,现场救援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王花荣,男,68岁,身份证号:612125195712042016,户籍地:华阴市孟塬镇王沟村一组,于6月13日19时54分宣布临床死亡。

苗建全,男,60岁,身份证号:612125196503014013,户籍地:华阴市五方乡西吴村五组,于6月13日20时39分宣布临床死亡。

徐高强,男,39岁,身份证号:610582198609174011,户籍地:华阴市五方乡东吴村四组,经华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4日20时17分宣布临床死亡。

2.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阴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受困3人被救出后,均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

6月14日,热力公司与3名死者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华阴市远大热力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时,徐高强赶到现场后,在未了解判断王花荣和苗健全被困原因,未考虑环境因素、未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整个救援过程,热力公司外包工队员工安全意识差,应急救援能力不足,救援措施失当,导致救援失败。

2.政府及相关部门

120、119接到电话后,对井下受困人员施救,现场处置规范有序。

“6·13”较大窒息事故发生后,华阴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措施得当,未引发不良舆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检维修作业人员未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工作流程,冒险开展检维修作业。

2.施救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规定,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序,未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规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专职监护人员,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2.项目以包代管,安全管理缺失,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现场作业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对施工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外包工队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建立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制度,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作业人员不了解有限空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2.华阴市远大热力有限公司

(1)工程项目以包代管,安全管理混乱。在未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下,把检维修工程交给无资质施工单位组织检维修作业。对外包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将外包作业纳入本公司安全管理,未对外包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外包作业开展安全检查,未将外包施工人员纳入公司开展的有限空间专项预案演练,对外包施工人员违反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

(2)未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现场进行监管,未对检维修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培训,未组织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中毒与窒息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未对热力管道和阀门井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未按规定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专项整治活动措施不力。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周期性开展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防坍塌、高处作业、物体打击、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专项整治活动落实不力。

3.陕西西岳华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安全专班”协调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上层设计”与“基层执行”脱节现象,存在以“下属企业自主管理”为由弱化上级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现象,在全过程监管方面存在短板。

(2)对监管力量的不足失查失管。作为热力公司的上级公司,华山城投公司对热力公司人事管理不到位,热力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岗位长期空缺,导致热力公司安全管理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

(3)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督促热力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上级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对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力。

(4)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善。华山城投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风险辨识不全面,预案体系不完善,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种类不全。

(二)华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指导、监督热力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周期性开展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防坍塌、高处作业、物体打击、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关于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整治活动,部署安排不周密,监督检查不扎实,未能及时发现热力公司违规开展热力管网检维修作业的行为。

(三)华阴市人民政府。

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不到位,对华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华山城投公司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够。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华阴市远大热力有限公司

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开展不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未有效开展,未将道路上热力井纳入有效空间作业管理,未将外包工队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急演练未结合实际,缺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渭南市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1]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陕西西岳华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未履行“三管三必须”的相关工作职责,未对热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失管。责令华山城投公司向华阴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华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辖区内供热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热力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供热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责令华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华阴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华阴市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要求不力,对安全生产专项攻坚行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排部署不周密;对华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华山城投公司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责令华阴市人民政府向渭南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3人)

(1)王花荣,男,施工人员,违章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苗建全,男,施工人员,违章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徐高强,男,施工队负责人违规组织施工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盲目施救造成事态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人员(1人)

(1)齐栋,男,热力公司管网运行部班组长。负责联系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对现场施工以来多次存在的违反技术标准、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未及时制止纠正,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规定,未及时发现事发当日的未报备作业行为,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七)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建议(4人)

(1)王明,男,热力公司管网运行部部长。负责统筹本次检修工作,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技术标准、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发现不及时,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对作业人员违反有限空间作业规定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的借用资质议标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七)之规定[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5],建议由热力公司免去其管网运行部部长职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张奇飞,男,热力公司安环部部长。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公司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将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纳入公司安全管理,未组织其进行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单位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七)项[6]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7]之规定,建议由渭南市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李超,男,中共党员,华山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管理部部长、安全环保工作专班组长,分管热力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8]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9]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由华阴市纪委监委给予李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赵建锋,男,中共党员,华山城投公司总经理(聘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理解不深刻,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0]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11]之规定,由华阴市纪委监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5人)

(1)熊涛,男,中共党员,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热力管道建设、热力供应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未签订项目合同的情况下允许施工单位提前组织施工。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2]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3]第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华阴市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撤至九级职员)处分。

(2)杨佩服,男,中共党员,华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建股一室股长。未认真履行供热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力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15]之规定,由华阴市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安永刚,男,中共党员,华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对“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认识不清、理解不正确、落实不到位,对分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调度不到位,对分管科室督促城乡居民供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第(一)项[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17]之规定,由华阴市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王毕红,男,党员,华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对城乡居民供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署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19]之规定,由华阴市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并案另处。

(5)樊永峰,男,中共党员,华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6月12日按照市政府分工,分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指导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建议免于追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管理责任。华阴市委、市政府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题分析研究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治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规定,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协同监管机制,以严实举措统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确保各项工作层层落实、件件见效。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华山城投公司要健全下属(控股)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配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热力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各岗位、各工种安全责任;要加强外包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做到全员参与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发挥双重预防“防火墙”作用。

注释:

[1]《中共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共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中共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中共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中共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中共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7]《中共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中共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来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三十条第一款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中.....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0]《中共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中.....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2]《中共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中.....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网络编辑:渭南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