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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安委发〔2020〕22号 关于印发《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6-23 17:56


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渭安委发〔202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安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工作,明确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市安委会是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委、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任务是在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市安委会(市安委办)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安排部署、指导协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设置

第三条市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市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主任,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其他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

第四条市安委会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人为市级领导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负责市安委办日常工作。

第五条在市安委会框架下,分别设立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建设工程、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业、医疗卫生、旅游、特种设备、校园、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商贸和成品油、民爆物品、农林牧渔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关联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各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市安委会第一副主任批准,由市安委办印发通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由专业委员会印发通知,变更情况抄送市安委办备案。

市安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变更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市安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推动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三)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大检查和综合督查。

(四)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县市区、跨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五)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及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从严管控风险,加强隐患治理,严格监管执法,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六)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中省驻渭企业、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发生典型事故或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通报批评。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市安委办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提出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解落实中、省下达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查督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专业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省、市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四)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挂牌督办市级重大隐患,督促中省交办问题隐患整改工作。

(五)拟订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巡查方案,负责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提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意见,督办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本行业领域贯彻执行中、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市安委会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推动行业领域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完善责任制和责任清单,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任务。

(四)针对本行业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场所和核心部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遏制事故发生。

(五)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指导,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等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六)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按规定组织行业领域应急演练;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七)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八)每季度向市安委办报送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措施。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市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安全生产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由市安委会主任或第一副主任主持召开,市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安委办、市级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研究提出,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审定。市安委会扩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范围由市安委会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审定。

市安委会专题会议。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委托市安委办负责人主持,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市安委办提出、市安委会副主任审定。

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委办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安全生产例会)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市安委办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二)报告制度。市安委办、各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月向市安委办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督查制度。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由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四)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

(五)巡查制度。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市区(管委会)、党(工)委、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巡查工作可适当延伸。

(六)考核制度。市安委会每年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七)挂牌督办制度。市安委会及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事项销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签发制度。市安委会文件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承办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经市安委办审核后,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市安委办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办的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市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警示约谈会、联络员会等会议,部署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有关事项。

(三)检查督查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及时通报检查督查情况。

(四)通报制度。市安委办定期通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形势、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情况。

(五)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调查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情况挂牌督办,并对督办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督办事项完成后,事故调查报告经市安委办同意,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告。

(六)签发制度。市安委办文件由承办部门(单位)起草,承办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经市安委办审核后,市安委办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则,建立并落实保障专业委员会顺畅运行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网络编辑:综合协调